台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消防女隊員因怕火不敢進火場、搜救,因此被調到秘書室擔任內勤,但沒了危險加給,每天還要塞車一小時到新營區上班。

李女提告主張,她原本在台南市消防局市區某大隊服務,2019年11月卻被消防局違法調派到非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區秘書室工作,因職務調動,導致她每天增加一小時通勤時間,要從市區開車到新營,也沒有每月危險加給1.4萬可領,生活不便及工作轉變讓她相當痛苦。

李女求償包括精神撫慰金30萬、危險加給、交通車牌照稅、保險費、車輛維修保養費用、油錢、高速公路過路費、加班費及誤餐費等,總計向台南市府及消防局求償146萬1000餘元。

至於李女向台南市府求償部分,李女被調至被告消防局秘書室任職的命令,是由消防局長李明峯所核定,應以消防局為賠償義務機關,台南市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,李女不得向台南市政府請求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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